企業(y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針對四種不同情形具體移出流程如下:
1、因過期未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年度報告標記異常的,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yè)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
點擊查看》》補報工商年報網上公示流程指南(圖):http://www.xiechuangw.com/nb/329/
點擊查看》》企業(yè)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所需證明材料:http://www.xiechuangw.com/yc/630/
點擊下載》》以下全部表格:http://www.xiechuangw.com/yc/631/
《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
《企業(y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申請表》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
北京企業(yè)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lián)系標記異常的,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lián)系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yè)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5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
3、因未按規(guī)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標記異常的,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tài)。
4、因公示企業(yè)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標記異常的,企業(y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資料見表格底部說明)前往企業(yè)所屬攜創(chuàng)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根據(jù)《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點擊查看:《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www.xiechuangw.com/yc/570/
注:以上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流程同時適合: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y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