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審批由本溪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局負責審批辦理,具體聯系信息如下
辦理查詢電話:024-42897785
辦理地點: 本溪市政務服務中心本溪市明山區(qū)解放北路101號四層市委統戰(zhàn)部窗口5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咨詢聯系電話:024-42897785
監(jiān)督投訴電話:024-42897694
審批依據:
【規(guī)章】《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zhí)岢龀鯇徱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調整確認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申請的審批權限,并向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