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戶口遷移審批由包頭市公安局負責辦理,具體聯(lián)系信息如下:
咨詢方式
窗口:到公安窗口咨詢
網(wǎng)絡:包頭政務外網(wǎng)
電話:0472-6862142
監(jiān)督投訴方式
窗口:到群眾投訴室投訴
電話:0472-6862298
辦理地點:包頭市建華南路政務服務大廳1樓公安綜合服務專區(qū)11、12號窗口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審批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