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繳:
(一)受托管理機構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等商議股權或份額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對子基金實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受讓子基金股權或份額申請以及確認收入所依據(jù)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審核。
(二)受托管理機構根據(jù)商議及審核結果,提出引導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繳實施方案,報科技部、財政部審定。
(三)受托管理機構根據(jù)科技部、財政部的審定意見,辦理股權或份額轉(zhuǎn)讓、收入收繳等手續(xù),向有關繳款單位發(fā)送繳款通知。
(四)繳款單位在收到繳款通知后的30日內(nèi),將應繳的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收入繳入引導基金在托管銀行開設的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