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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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1.引  言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一件發(fā)明專利申請應當有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有說明書(包括附圖)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是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及確定其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

說明書及附圖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根據(jù)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本章對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主要內容及撰寫要求作了適用于所有技術領域的一般性規(guī)定。涉及計算機程序以及化學領域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若干具體問題,適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規(guī)定。

2.說 明 書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分別對說明書的實質性內容和撰寫方式作了規(guī)定。

2.1 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說明書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的程度。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關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含義,適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節(jié)的規(guī)定。

 

 

 

2.1.1 清楚

   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1) 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xiàn)有技術出發(fā),明確地反映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切地理解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換句話說,說明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xiàn)有技術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xiàn)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lián)的情形。

   (2) 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說明書的表述應當準確地表達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2.1.2 完整

  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

   一份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幫助理解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例如,有關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狀況的描述以及說明書有附圖時的附圖說明等。

   (2) 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例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對于克服了偏見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還應當解釋為什么說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克服了偏見,新的技術方案與偏見之間的差別以及為克服偏見所采用的技術手段。

   應當指出,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xiàn)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2.1.3 能夠實現(xiàn)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chǎn)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對于理解和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審查員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質疑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沒有達到充分公開的要求,則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種情況由于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被認為無法實現(xiàn):

   (1) 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2)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3)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4) 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xiàn);

   (5) 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jù),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例如,對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發(fā)明,通常情況下,需要在說明書中給出實驗證據(jù)來證實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則將無法達到能夠實現(xiàn)的要求。

 

2.2 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和順序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xiàn)有技術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說明。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上述方式和順序撰寫,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jié)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guī)范、語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發(fā)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規(guī)定的序列表。該序列表應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與說明書連續(xù)編寫頁碼,并按照專利局的要求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順序逐項詳細說明。

2.2.1 名  稱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清楚、簡要,寫在說明書首頁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應當按照以下各項要求撰寫:

   (1) 說明書中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與請求書中的名稱應當一致,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申請,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2) 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采用非技術術語;

   (3) 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

 

型的主題和類型(產(chǎn)品或者方法),以利于專利申請的分類,例如一件包含拉鏈產(chǎn)品和該拉鏈制造方法兩項發(fā)明的申請,其名稱應當寫成“拉鏈及其制造方法”;

   (4)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2.2.2 技術領域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應當是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該具體的技術領域往往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關。例如,一項關于挖掘機懸臂的發(fā)明,其改進之處是將背景技術中的長方形懸臂截面改為橢圓形截面。其所屬技術領域可以寫成“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挖掘機,特別是涉及一種挖掘機懸臂”(具體的技術領域),而不宜寫成“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建筑機械”(上位的技術領域),也不宜寫成“本發(fā)明涉及挖掘機懸臂的橢圓形截面”或者“本發(fā)明涉及一種截面為橢圓形的挖掘機懸臂”(發(fā)明本身)。

 

2.2.3 背景技術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應當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盡可能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尤其要引證包含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前序部分技術特征的現(xiàn)有技術文件,即引證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文件。說明書中引證的文件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非專利文件,例如期刊、雜志、手冊和書籍等。引證專利文件的,至少要寫明專利文件的國別、公開號,最好包括公開日期;引證非專利文件的,要寫明這些文件的標題和詳細出處。

   此外,在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中,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但是,僅限于涉及由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問題和缺點。在可能的情況下,說明存在這種問題和缺點的原因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時曾經(jīng)遇到的困難。

    引證文件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     引證文件應當是公開出版物,除紙件形式外,還包括

 

電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證的非專利文件和外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應當在本申請的申請日之前;所引證的中國專利文件的公開日不能晚于本申請的公開日。

   (3) 引證外國專利或非專利文件的,應當以所引證文件公布或發(fā)表時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寫明引證文件的出處以及相關信息,必要時給出中文譯文,并將譯文放置在括號內。

   如果引證文件滿足上述要求,則認為本申請說明書中記載了所引證文件中的內容。但是這樣的引證方式是否達到充分公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參見本章第2.2.6節(jié)。

 

2.2.4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

    本部分應當清楚、客觀地寫明以下內容:

    (1)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記載的技術方案應當能夠解決這些技術問題。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撰寫:

   (i)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ii)用正面的、盡可能簡潔的語言客觀而有根據(jù)地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可以進一步說明其技術效果。

   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描述不得采用廣告式宣傳用語。

   一件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可以列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問題,但是同時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解決這些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當一件申請包含多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時,說明書中列出的多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都與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相關。

   (2) 技術方案

   一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核心是其在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

 

的技術特征。在技術方案這一部分,至少應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還可以給出包含其他附加技術特征的進一步改進的技術方案。

   說明書中記載的這些技術方案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一般情況下,說明書技術方案部分首先應當寫明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其用語應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用語相應或者相同,以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技術特征總和的形式闡明其實質,必要時,說明必要技術特征總和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效果之間的關系。

   然后,可以通過對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的描述,反映對其作進一步改進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如果一件申請中有幾項發(fā)明或者幾項實用新型,應當說明每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3) 有益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客觀地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直接帶來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術特征必然產(chǎn)生的技術效果。

   有益效果是確定發(fā)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是否具有“進步”的重要依據(jù)。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產(chǎn)率、質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節(jié)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簡便,環(huán)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現(xiàn)等方面反映出來。                 

有益效果可以通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結構特點的分析和理論說明相結合,或者通過列出實驗數(shù)據(jù)的方式予以說明,不得只斷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但是,無論用哪種方式說明有益效果,都應當與現(xiàn)有技術進行比較,指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

   機械、電氣領域中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結合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結構特征和作用方式進行說明。但是,化學領域中的發(fā)明,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不適于用這種方式說明發(fā)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實驗數(shù)據(jù)來說明。

   對于目前尚無可取的測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賴于人的感官判

 

斷的,例如味道、氣味等,可以采用統(tǒng)計方法表示的實驗結果來說明有益效果。

   在引用實驗數(shù)據(jù)說明有益效果時,應當給出必要的實驗條件和方法。

 

2.2.5 附圖說明

   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在零部件較多的情況下,允許用列表的方式對附圖中具體零部件名稱列表說明。

   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例如,一件發(fā)明名稱為“燃煤鍋爐節(jié)能裝置”的專利申請,其說明書包括四幅附圖,這些附圖的圖面說明如下:

   圖1是燃煤鍋爐節(jié)能裝置的主視圖;

   圖2是圖1所示節(jié)能裝置的側視圖;

   圖3是圖2中的A向視圖;

   圖4是沿圖1中B-B線的剖視圖。

 

2.2.6 具體實施方式

   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是說明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充分公開、理解和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因此,說明書應當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在適當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當體現(xiàn)申請中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應當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給予詳細說明,以支持權利要求。

   對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描述應當詳細,使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實施例是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的舉例說明。實施例的數(shù)量應當根據(jù)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所屬技術領域、現(xiàn)有技術狀況以及要求保護的范圍來確定。

   當一個實施例足以支持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時,說明書中可以只給出一個實施例。當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覆蓋的保護范圍較寬,其概括不能從一個實施例中找到依據(jù)時,應當給出一個以上的不同實施例,以支持要求保護的

 

范圍。當權利要求相對于背景技術的改進涉及數(shù)值范圍時,通常應給出兩端值附近(最好是兩端值)的實施例,當數(shù)值范圍較寬時,還應當給出至少一個中間值的實施例。

   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方案的部分已經(jīng)就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對于產(chǎn)品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應當描述產(chǎn)品的機械構成、電路構成或者化學成分,說明組成產(chǎn)品的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可動作的產(chǎn)品,只描述其構成不能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理解和實現(xiàn)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時,還應當說明其動作過程或者操作步驟。

   對于方法的發(fā)明,應當寫明其步驟,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參數(shù)或者參數(shù)范圍表示的工藝條件。

   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對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或者發(fā)明或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技術特征,一般來說可以不作詳細的描述,但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以及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足夠詳細地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該技術方案為準。應當注意的是,為了方便專利審查,也為了幫助公眾更直接地理解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對于那些就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內容,不能采用引證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寫,而應當將其具體內容寫入說明書。

   對照附圖描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的具體實施方式時,使用的附圖標記或者符號應當與附圖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應的技術名稱的后面,不加括號。例如,對涉及電路連接的說明,可以寫成“電阻3通過三極管4的集電極與電容5相連接”,不得寫成“3通過4與5連接”。

 

2.2.7 對于說明書撰寫的其他要求

   說明書應當用詞規(guī)范,語句清楚。即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明確,無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理解。

   說明書應當使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對于自然科學名詞,國家有規(guī)定的,應當采用統(tǒng)一的術語,國家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約定俗成的術

 

語,也可以采用鮮為人知或者最新出現(xiàn)的科技術語,或者直接使用外來語(中文音譯或意譯詞),但是其含義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必須是清楚的,不會造成理解錯誤;必要時可以采用自定義詞,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給出明確的定義或者說明。一般來說,不應當使用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基本含義的詞匯來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義,以免造成誤解和語義混亂。說明書中使用的技術術語與符號應當前后一致。

   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但是在不產(chǎn)生歧義的前提下,個別詞語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說明書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術名詞時,應當用中文譯文加以注釋或者使用中文給予說明。

   例如,在下述情況下可以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

   (1) 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的技術名詞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表述,例如用“EPROM”表示可擦除可編程只讀存儲器,用“CPU”表示中央處理器;但在同一語句中連續(xù)使用非中文技術名詞可能造成該語句難以理解的,則不允許。

   (2) 計量單位、數(shù)學符號、數(shù)學公式、各種編程語言、計算機程序、特定意義的表示符號(例如中國國家標準縮寫GB)等可以使用非中文形式。

   此外,所引用的外國專利文獻、專利申請、非專利文獻的出處和名稱應當使用原文,必要時給出中文譯文,并將譯文放置在括號內。

   說明書中的計量單位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包括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必要時可以在括號內同時標注本領域公知的其他計量單位。

   說明書中無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稱時,其后應當注明其型號、規(guī)格、性能及制造單位。

   說明書中應當避免使用注冊商標來確定物質或者產(chǎn)品。

 

2.3 說明書附圖

   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

   附圖的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化地理解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對于機械和電學技術領域中的專利申請,說明書附圖的作用尤其明顯。因此,說明書附圖應該清楚地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

 

  對發(fā)明專利申請,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   

一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于表示同一實施方式的各幅圖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同一技術特征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說明書中與附圖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圖標記應當表示同一組成部分。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xiàn),附圖中未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圖中除了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的注釋;但對于流程圖、框圖一類的附圖,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或符號。  

關于附圖的繪制要求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3節(jié)的規(guī)定。

 

2.4 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說明書記載內容的概述,它僅是一種技術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內容不屬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原始記載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后修改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根據(jù),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摘要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術方案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

(2)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提供或者由審查員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該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的一幅;

(3)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

(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并且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應當加括號。

 

本章以上各節(jié)對說明書的實質性內容和撰寫方式的要求作

 

了詳細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在實質審查中,當說明書因公開不充分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時,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若僅僅存在不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要求的缺陷,則不屬于可以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駁回的情形。如果說明書中存在的用詞不規(guī)范、語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導致發(fā)明不可實現(xiàn),那么該情形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述的缺陷,審查員不應當據(jù)此駁回該申請。此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說明書摘要不滿足要求的情形。

 

3.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技術特征可以是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對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guī)定。

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3.1 權利要求

 

3.1.1 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chǎn)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chǎn)的物(產(chǎn)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于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于活動的權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chǎn)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qū)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通常情況下,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應當予以考慮,而每一個特征的實際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xiàn)在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上。例如,當產(chǎn)

 

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參數(shù)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產(chǎn)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仍然是產(chǎn)品,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產(chǎn)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

   對于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chǎn)品權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確定該產(chǎn)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于對所要求保護的產(chǎn)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例如,主題名稱為“用于鋼水澆鑄的模具”的權利要求,其中“用于鋼水澆鑄”的用途對主題“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對于“一種用于冰塊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點遠低于“用于鋼水澆鑄的模具”的熔點,不可能用于鋼水澆鑄,故不在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對所要求保護的產(chǎn)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chǎn)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chǎn)品或設備例如是否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例如, “用于……的化合X”,如果其中“用于……”對化合物X本身沒有帶來任何影響,則在判斷該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時,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1.2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qū)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fā)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于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當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時,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被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并列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注意,有時并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一種制造權利要求1的產(chǎn)品的方法,……”;“一種包含權利要求1的部件的設備,……”;“與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頭,……”等。這種引用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是并列的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從屬權利要求。對于這種引用另一權利要求的獨立權利要求,在確定其保護范圍時,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特征均應予以考慮,而其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xiàn)在對該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產(chǎn)生了何種影響。

在某些情況下,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即其包含有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實質上不一定是從屬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1為:“包括特征X的機床”。在后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這種情況下,后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3.2 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3.2.1 以說明書為依據(jù)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是指權利要求應當?shù)玫秸f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不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對于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xiàn)有技術進行判斷。開拓性發(fā)明可以比改進性發(fā)明有更寬的概括范圍。

對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選擇方式概括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這種概括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上位概括或并概括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對于這些情況,審查員應當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理由,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

   例如,對于“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再如,對于“控制冷凍時間和冷凍程度來處理植物種子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僅記載了適用于處理一種植物種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處理方法,而且園藝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處理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也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除非說明書中還指出了這種植物種子和其他植物種子的一般關系,或者記載了足夠多的實施例,使園藝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如何使用這種方法處理植物種子,才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于一個概括較寬又與整類產(chǎn)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并且也沒有理由懷疑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范圍內不可以實施,那么,即使這個

 

權利要求范圍較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說明書中給出的信息不充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guī)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的保護范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給出信息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否則,應當要求申請人限制權利要求。例如,對于“一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于熱固性樹脂,那么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范圍內。                

通常,對產(chǎn)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fā)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fā)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xiàn)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該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功能性限定所包的一種或幾種方式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蓋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并不清楚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替代方式,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另外,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許的。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看,能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適當

 

的,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于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或者不同類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書,需要逐一判斷各項權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獨立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并不意味著從屬權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也并不意味著產(chǎn)品權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jīng)記載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但是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該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時,記載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才被認為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3.2.2 清楚

   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的類型是產(chǎn)品權利要求還是方法權利要求。不允許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例如,“一種……技術”,或者在一項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中既包含有產(chǎn)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種……產(chǎn)品及其制造方法”。另一方面,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還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

    產(chǎn)品權利要求適用于產(chǎn)品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通常應當用產(chǎn)品的結構特征來描述。特殊情況下,當產(chǎn)品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物理或化學參數(shù)表征;當無法用結構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參數(shù)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參數(shù)表征時,所使用的參數(shù)必須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的教導或通過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確定的。

方法權利要求適用于方法發(fā)明,通常應當用工藝過程、操

 

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

    用途權利要求屬于方法權利要求。但應當注意從權利要求的撰寫措詞上區(qū)分用途權利要求和產(chǎn)品權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為殺蟲劑”或者“化合物X作為殺蟲劑的應用”是用途權利要求,屬于方法權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殺蟲劑”或者“含化合物X的殺蟲劑”,則不是用途權利要求,而是產(chǎn)品權利要求。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jù)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但此時也應要求申請人盡可能修改權利要求,使得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確其含義。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如放大器中的“高頻”。對沒有公認含義的用語,如果可能,應選擇說明書中記載的更為精確的措詞替換上述不確定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xiàn)“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類似用語。因為這類用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個由上述用語引出的下位概念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允許其在該權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將兩者分別在兩項權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 “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的用語,因為這類用語通常會使權利要求的范圍不清楚。當權利要求中出現(xiàn)了這類用語時,審查員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判斷使用該用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

除附圖標記或者化學式及數(shù)學式中使用的括號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括號,以免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磚?!?。然而,具有通??山邮芎x的括號是允許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 “含有10%~60%(重量)的A”。

 

最后,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參見本章第3.1.2和3.3.2節(jié))。

3.2.3 簡要

   權利要求書應當簡要,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要,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要。例如,一件專利申請中不得出現(xiàn)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數(shù)目應當合理。在權利要求書中,允許有合理數(shù)量的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優(yōu)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復,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盡量采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3.3 權利要求的撰寫規(guī)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內容作為一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權利要求書有一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shù)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絕對必要的情況是指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征

 

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借助于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一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通常,開放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組成”的表達方式,其解釋為還可以含有該權利要求中沒有述及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封閉式的權利要求宜采用“由……組成”的表達方式, 其一般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

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包含有數(shù)值范圍的,其數(shù)值范圍盡量以數(shù)學方式表達,例如,“≥30℃”、“>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過”等理解為不包括本數(shù);“以上”、“以下”、“以內”等理解為包括本數(shù)。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動等。

   (2) 用并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幾個必擇其一的具體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采用并列選擇法概括時,被并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這一描述中,“類似物”這一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3.3.1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guī)定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并且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guī)定的本意是為了使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簡要。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指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份現(xiàn)有技術文件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征。在合適的情況下,選用一份與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文件進行“劃界”。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fā)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例如,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fā)明,該發(fā)明的實質在于照相機布簾式快門的改進,其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寫出“一種照相機,包括布簾式快門……”就可以了,不需要將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鏡和取景窗等照相機零部件都寫在前序部分中。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應當記載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征中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不同的區(qū)別技術特征,這些區(qū)別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征一起,構成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于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中哪些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征,哪些是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特征。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上述方式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fā)明;

   (2) 由幾個狀態(tài)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fā)明,其發(fā)明實質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fā)明,其改進之處在于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種物質或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

 

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fā)明的改進在于系統(tǒng)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系上的變化。

3.3.2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guī)定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即在后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后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jù)權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jù)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如果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jù)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則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采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后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

 

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接或間接從屬于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后,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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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網(wǎng)上辦事入口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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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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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須程序。專利權的獲得,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jīng)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fā)證書。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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