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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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和《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以下簡稱《居住登記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適用本細則;來京人員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或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以下簡稱流管站)工作人員,對《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持有人的登記信息進行核實,并配合證件使用部門對《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進行核驗。
第三條市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卡》預制卡和《居住證》的制作以及相關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
區(qū)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居住證》申領人身份信息、在京暫住信息的審核,制證信息的上報,存疑的證件證明材料向行政部門轉遞。
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qū)內來京人員《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fā)放、簽注、補領、換領、變更、注銷等證件管理工作。流管站負責辦理本轄區(qū)內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和《居住登記卡》的發(fā)放、簽注、補領、換領、變更、注銷等證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中技工學校就讀信息。
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居住證》申領人提供的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審核《居住證》申領人提供的商品房屋買賣網簽合同信息。
市規(guī)劃國土部門負責審核《居住證》申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信息。
市教育部門負責審核《居住證》申領人提供的中小學學生學籍及就讀信息、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信息。
第二章申報暫住登記
第四條 來京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之日起 3日內,到居住地流管站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
第五條申報暫住登記應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
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在京住所證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戶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證明。
4.居住在學校、醫(y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wèi)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 張。
第六條申報暫住登記,應當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提供證件、證明齊全的,當場發(fā)放《居住登記卡》。
第三章申領《居住證》
第七條來京人員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居住證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
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 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證明之一。
1.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證明包括:
(1)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且有至少6個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距經營期限屆滿不少于6個月的營業(yè)執(zhí)照。
2.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
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
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
(3)居住在學校、醫(y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wèi)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3.連續(xù)就讀證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學、中學取得學籍并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2)在本市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yǎng)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蚩蒲袡C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第九條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領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并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單》。對存疑的證件、證明材料信息要當日報送區(qū)公安機關,由區(qū)公安機關轉遞至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相關行政部門在接收到需審核的證件、證明材料信息后,3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結果反饋區(qū)公安機關。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對申領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經審核未通過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發(fā)《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fā)的,可延長至30日。申領人領取《居住證》時,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四章簽注
第十二條 《居住登記卡》自簽發(fā)或簽注之日起 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后持有人擬在京連續(xù)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 日內,持本人《居住登記卡》及本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簽注手續(xù)。
第十三條 《居住證》自簽發(fā)或簽注之日起1 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持有人擬在京連續(xù)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 日內,持本人《居住證》及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xù)。
第十四條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或辦理簽注時無法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的,《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6 個月(含)內補辦簽注手續(xù)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超過6 個月的,原《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重新申報暫住登記并領取《居住登記卡》。待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后,重新申領《居住證》。
第十五條《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第五章?lián)Q領、補領
第十六條《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損壞的《居住登記卡》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換領手續(xù),原卡收回;《居住證》在有效期內,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損壞的《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xù),原證收回。
第十七條《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持原《居住登記卡》及信息變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換領手續(xù),原卡收回?!毒幼∽C》在有效期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持原《居住證》及信息變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xù),原證收回。
第十八條《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補領手續(xù);《居住證》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xù)。
第十九條換領、補領《居住登記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的,當場發(fā)放新的《居住登記卡》;換領、補領《居住證》,原持有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的,于15 日內制發(fā)新的《居住證》。
第六章變更、注銷
第二十條《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fā)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登記卡》和本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在京住所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變更手續(xù);《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fā)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證》和本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在京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機關核實后,應注銷其《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記常住戶口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七章代為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未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或申領《居住證》。經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員入戶核查情況屬實且符合本細則第五條和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持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并提供下證件、證明:
(一)醫(yī)學出生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存在監(jiān)護、親屬關系的證明;
(二)書面委托書(未滿16 周歲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和《居住證》的申領、補領、換領以及辦理變更、簽注等手續(xù)過程中,申請人應當對提交證件、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證》簽注、變更手續(xù)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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