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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甲方):
通信運營企業(yè)(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及相關數據通信業(yè)務入網服務(以下簡稱通信服務)的有關事宜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入網要求
1.1 甲方辦理入網、變更、退網手續(xù)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1.1 個人用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交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
1.1.2 單位用戶: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使用人或責任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
1.2 甲方應保證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并對乙方核實登記資料的行為予以配合。登記資料如有變化,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變更。
1.3 甲方應使用獲得國家入網許可的通信終端,且該終端應具有與甲方申請開通的通信服務相匹配的功能。
1.4 甲方申請開通后付費通信服務的,如戶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或居住證載明的住址為準)或法定住所地(以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載明的單位住所為準)不在北京,應按照乙方要求繳納保證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單位提供擔保。
1.4.1甲方選擇繳納保證金的,應按照乙方要求繳納符合規(guī)定金額的保證金。
1.4.2甲方選擇北京市市民、單位提供擔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單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人應到乙方營業(yè)網點辦理擔保手續(xù),如實填寫擔保資料并簽字、蓋章(單位擔保時須加蓋單位公章)。甲方需要變更擔保人或擔保方式的,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第二條 費用繳納
2.1乙方應按照公布的計費周期、資費標準、繳費期限等規(guī)定向甲方收取各項通信費用。甲方應按時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2.2 乙方公告調整資費標準的,甲方自公告確定的新資費標準生效日起一個計費周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同意,本合同繼續(xù)履行;甲方提出異議的,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方案。
2.3 甲方應根據通信服務種類不同,以預付費或后付費方式繳納通信費用。
2.3.1 甲方為預付費用戶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在賬戶預存金額,并在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擬消費的通信費用時及時充值。
2.3.2 甲方為后付費用戶的,應在每月 日至 日繳納上月通信費用。甲方未按時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每日應按照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繳費的除外)。
2.3.3 甲方賬戶余額不足或欠費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為甲方提供除繳費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
2.3.4 乙方應在甲方充值或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 小時內恢復通信服務。因余額不足或欠費被限制或暫停通信服務滿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通信服務。
2.4 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費的第三方服務的,乙方可按照服務提供方公布的資費標準向甲方收取費用。甲方對代收費用有異議的,應與服務提供方協(xié)商解決,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協(xié)助。
2.5 甲方通信終端中軟件運行、升級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通信服務
3.1 網絡服務
3.1.1 乙方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以其網絡和設施依甲方申請?zhí)峁┭杆?、準確、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務,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 甲方在乙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的,應按照乙方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開通服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否則應采取費用減免等方式對甲方予以補償。
3.1.3甲方申請開通國際或港澳臺漫游服務的,乙方可根據甲方信用評級情況要求甲方繳納一定金額的預付款。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乙方簽訂有自動漫游協(xié)議的國家或地區(qū)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3.1.4 甲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的,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城市最長25日,農村最長30日)開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時開通的,乙方應每日按照收取費用金額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1.5 甲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及時(固定電話城鎮(zhèn)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移動電話48小時內;互聯網接入設備12小時內)修復或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調通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減免障礙期間的相關通信費用,但因甲方原因導致通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3.1.6 甲方申請暫停、停止某項通信服務的,乙方應在承諾時限內(最長不超過受理后24小時)暫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時暫?;蛲V沟模追讲怀袚蛟擁椃瞻l(fā)生的通信費用。
3.1.7 乙方對終止通信服務的電話號碼應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 甲方申請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和違約金(如有),并持過戶雙方有效證件辦理過戶手續(xù)。
3.1.9 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通信服務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暫停、終止且銷號未滿90日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核實后立即恢復,并采取費用減免等方式對甲方予以補償;銷號超過90日且已重新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的,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方案。
3.1.10 由于工程施工、網絡調整、碼號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變更甲方電話號碼的,乙方應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電話號碼;如需變更電話后四位號碼的,應允許甲方在一定范圍內免費選擇新號。電話號碼變更實施日起至少45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的所有來電用戶播放改號提示音。
3.2 用戶服務
3.2.1甲方可通過乙方客服電話 、官方網站 了解、咨詢關于網絡情況、業(yè)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信息。
3.2.2乙方對甲方的通信費用原始數據應至少保存5個月,并向甲方免費提供通信費用詳細清單查詢。對甲方在通信費用方面的問題,乙方應明確解答、核實;經核實確屬多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多收費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繳納月功能費的通信服務的,乙方對原始定制憑證應至少保存5個月;甲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開通需繳納月功能費的通信服務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3.2.4乙方應以短信、電話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費用、數據流量等使用情況和采取限制、暫停、終止服務等技術措施的情況,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時提示而拒絕繳納通信費用和違約金。
3.2.5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及乙方客服電話的免費通話服務并保障通話線路暢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賬戶余額不足或欠費的影響。
3.2.6乙方對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并應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2.7 雙方約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資費標準執(zhí)行期限的,乙方應在期限屆滿前以短信、電話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辦理續(xù)期手續(xù)以及期限屆滿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條 風險控制
4.1電話號碼、通信卡、通信終端丟失或被盜用的,甲方應及時撥打乙方客服電話或到乙方營業(yè)網點辦理暫停通信服務、修改服務密碼等手續(xù),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4.2 甲方授權他人使用電話號碼、通信卡、通信終端的,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4.3 甲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 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xù)三次輸入錯誤密碼時將會鎖卡;發(fā)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營業(yè)網點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導致通信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4.4 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辦理通信服務的重要憑證,除另有約定或說明外,凡使用服務密碼定制、變更或終止通信服務的行為均視為甲方行為或經甲方授權的行為。入網后甲方應立即修改初始服務密碼,并妥善保管自設服務密碼。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服務密碼泄露或為他人獲取的,甲方自行承擔相應后果,但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調查情況。
4.5 乙方發(fā)現甲方出現異常巨額通信費用的,應及時向甲方核實,在權限范圍內采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并積極協(xié)助甲方調查情況。甲方申告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查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異常巨額通信費用,是指突然出現超過甲方此前3個月平均通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
4.6 甲方未繳通信費用達到乙方規(guī)定的風險控制額度時,乙方應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甲方未及時繳納的,乙方有權暫停通信服務(本款暫停服務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4.7 乙方對甲方的移動電話網絡數據流量實行封頂限制。甲方當月的移動電話網絡數據流量達到或超出封頂額度時,乙方應暫停甲方當月網絡服務。甲方可當月申請恢復服務或待次月自動恢復服務。
4.8 甲方提供虛假登記資料或甲方登記資料內容變更未及時通知乙方,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終止通信服務。
4.9乙方收到國家行政、司法機關通知,甲方的電話號碼等被認定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當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訴用于違規(guī)發(fā)送商業(yè)信息的,乙方有權限制、暫停、終止通信服務,甲方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第五條 終止通信服務
5.1 甲方申告終止通信服務的,應在繳清通信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后辦理退網手續(xù),賬戶余額應退還甲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2 甲方選擇銀行等機構以代扣代繳等方式支付通信費用的,應在辦理退網手續(xù)前到銀行等代扣代繳機構先行辦理終止代扣代繳等手續(xù)。
5.3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通信服務,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5.3.1甲方入網時提供的擔保人違反保證條款或有確切證據證明擔保人無能力履行保證責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變通信服務使用性質或私自轉讓、出租通信服務資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
5.4 申告終止通信服務前或被終止通信服務后,甲方應及時修改與手機號碼綁定的其他服務賬號信息或財產信息、個人信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給乙方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受影響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zhàn)爭、騷亂、恐怖主義、罷工、政府行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變動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七條 網絡升級
乙方基于國家通信產業(yè)政策對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應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xié)商;未能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也可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其他
甲方辦理各類服務所簽署的表單、協(xié)議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責任、排除甲方主要權利或免除乙方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以本合同為準。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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