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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的注冊管理工作,根據(jù)《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托單位,是指經(jīng)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審核,予以注冊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醫(yī)院、企業(yè)以及從事科學研究的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基金辦申請注冊為依托單位:
(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財務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
(三)具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活動能力,具備為科學技術人員從事基礎研究提供條件能力,從事研究開發(fā)活動人員占機構總人數(shù)的比例應不低于10%;
(五)涉及企業(yè)的,原則上還應為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的機構可以向基金辦提出注冊為依托單位的申請,申請單位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注冊申請書;
(二)獨立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銀行開戶許可證副本的復印件;
(四)其它附件材料。
上述材料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基金辦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依托單位注冊申請,也可根據(jù)項目類型調整等臨時受理注冊申請。
第七條 基金辦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審查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辦應當將依托單位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依托單位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基金辦提出變更申請:
(一)依托單位名稱、銀行帳號等基本信息變更;
(二)法人類型發(fā)生變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發(fā)生變更;
(四)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基金辦接到變更申請后應當及時完成審查并作出決定?;疝k決定予以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決定不予變更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依托單位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辦可以予以注銷:
(一)依托單位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
(三)基金辦對其變更申請決定不予變更的;
(四)受到基金辦不得作為依托單位處罰的;
(五)注冊當年未組織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申報市基金項目的;
(六)注冊之后連續(xù)2年未組織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申報市基金項目,且無在研項目的。
發(fā)生前款情形的,符合依托單位申請注冊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注冊成為依托單位。
基金辦應當及時公布被注銷依托單位的名稱。
第十條 依托單位注冊工作中涉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所屬從事科學研究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市科委)是市政府組成部門,掛北京市外國專家局(簡稱市外專局)牌子;中關村科技園區(qū)管理委員會(簡稱中關村管委會)是市政府派出機構。市科委與中關村管委會合署辦公,為正局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