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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2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
行次 |
國家(地區(qū)) |
非實際虧損額的彌補 |
實際虧損額的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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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結轉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 |
本年發(fā)生的非實際虧損額 |
本年彌補的以前年度非實際虧損額 |
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 |
以前年度結轉尚未彌補的實際虧損額 |
本年發(fā)生的實際虧損額 |
本年彌補的以前年度實際虧損額 |
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實際虧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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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2+3-4)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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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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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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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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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802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應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yè)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y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y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規(guī)定,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fā)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并按國(地區(qū))別逐行填報。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qū))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qū))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guī)定彌補。納稅人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按照財稅〔2017〕84號規(guī)定按國(地區(qū))別逐行填報。在填報本表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三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析填報企業(yè)的境外分支機構發(fā)生的實際虧損額和非實際虧損額及其彌補、結轉的金額。
1.第1列“國家(地區(qū))”:填報納稅人境外所得來源的國家(地區(qū))名稱,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qū))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報。
2.第2列至第5列“非實際虧損額的彌補”: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非實際虧損額未彌補金額、本年發(fā)生的金額、本年彌補的金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金額。
3.第6列至第9列“實際虧損額的彌補”:填報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實際虧損額彌補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第5列=第2+3-4列。
(二)表間關系
若選擇“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各行+第8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應行次;若選擇“不分國(地區(qū))不分項”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4列合計+第8列合計=表A108000第1行第4列。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guī)草案及實施細則并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fā),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