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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A06653)

發(fā)布者:隔壁老王時間:06-21

分類:資料下載 > 財會服務

相關資質:稅務咨詢

發(fā)布機構:青島潤和泰財務咨詢有限公司

內容摘要

A06653《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本表一式二份)

備案編號(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投資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證件類型

身份證件號碼

□□□□□□□□□□□□□□□□□□

國籍(地區(qū))

納稅人識別號

□□□□□□□□□□□□□□□□□□

通訊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被投資單位  信息

名  稱

納稅人識別號

□□□□□□□□□□□□□□□□□□

地  址

聯(lián)系人及電話

投資情況

投資類型

□新設公司  □參與增資 □定向增發(fā) □股權置換 □重組改制 □其他_

取得股權時間

      年    月    日

取得的現(xiàn)金補價

持股比例 %

非貨幣性資產(chǎn)名稱

產(chǎn)權證或注冊登記證號碼

登記機關

坐落地

評估后的公允價值

非貨幣性資產(chǎn)原值

合理稅費

分期繳稅計劃

截止繳稅時間

      年    月    日

應納稅所得額

應繳個人所得稅

已繳個人所得稅

分  期

合  計

1

2

3

4

5

計劃繳稅時間

——

計劃繳稅金額

    謹聲明:本表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及本公告有關規(guī)定填列。所填信息,是真實的、完整的、可靠的。

納稅人簽字:                  被投資單位公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提醒:請妥善保存此表。辦理納稅申報時請主動提供此表及以前各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如因股權轉讓取得收益,請及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代理申報機構(人)簽章:

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經(jīng)辦人:

受理人:

經(jīng)辦人執(zhí)業(yè)證件號碼:

代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表單說明】

本表適用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由投資人和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留存。

一、備案編號: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編制。

二、納稅人識別號:該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18位納稅人識別號。初次辦理涉稅事宜的,應一并提供《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三、產(chǎn)權證或注冊登記證號碼:填寫產(chǎn)權登記部門核發(fā)的不動產(chǎn)、技術發(fā)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chǎn)產(chǎn)權證號碼或注冊登記證上的注冊登記號碼。未登記或無需登記的非貨幣性資產(chǎn)不填此列。

四、登記機關:填寫核發(fā)產(chǎn)權證或注冊登記證的單位名稱。未登記或無需登記的非貨幣性資產(chǎn)不填此列。

五、坐落地:填寫不動產(chǎn)的具體坐落地址。其他非貨幣性資產(chǎn)無需填列。

六、評估后的公允價值、非貨幣性資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及本公告中有關規(guī)定填寫。

七、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評估后的公允價值-非貨幣性資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

八、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九、已繳個人所得稅:填寫納稅人取得現(xiàn)金補價或自籌資金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變更分期繳稅計劃的,其前期已經(jīng)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一并在此填列。

十、計劃繳稅時間:填寫每一期計劃繳稅的截止時點。

十一、計劃繳稅金額:填寫應繳個人所得稅減去已繳個人所得稅后需要分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