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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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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一、管理模式
兩岸間航運業(yè)務實行特殊管理,交通運輸部對經(jīng)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和營運船舶實施行政許可。
二、航運公司
在兩岸注冊的兩岸資本且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航運公司,經(jīng)許可后,方可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
三、營運船舶
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業(yè)務,須使用兩岸資本并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直航船舶在進出直航港口期間,應符合《海峽兩岸海運協(xié)議》關于船舶識別的約定。
四、申請程序
在大陸注冊的航運公司申請經(jīng)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應當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同時將申請文件抄報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其他航運公司應當委托其在大陸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申請文件。
五、申請文件
申請經(jīng)營兩岸間航運業(yè)務的航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須經(jīng)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公司旗標識彩色圖案;
(三)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證明(DOC證書)復印件;
(四) 船舶資料(包括: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等復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應提交船舶租賃合同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兩岸資本證明材料);
(五) 提單樣本;從事集裝箱班輪運輸?shù)?,應提交航線掛港、班期和運價本;從事旅客運輸(含郵輪運輸)的,還應提交客票樣本。
七、審核時限
交通運輸部自收到齊全、有效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抄報的申請文件后10日內提出意見報送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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