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事項名稱: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二、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三、審批對象:申請人為已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審批依據(j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湖南省民政廳關于對四類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的暫行辦法》(湘民政2013年46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湘辦發(fā)2014年7號)。
五、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六、承諾期限:收到全部有效申報資料后10個工作日
七、審批條件: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八、申請材料: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
(三)由業(yè)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的清算的報告書。
(四)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報告。
(五)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表。
(六)《社會團體法人登記書》正副本。
(七)社會團體印章(會章與財務專用章)。
(八)社會團體會費收據(jù)。
九、審批程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與權限:
(1)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于行政主體的職權范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作出處理。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3、時限:1個工作日。
(二)初審:
1、崗位責任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初審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根據(jù)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由窗口工作人員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交處室分管負責人復審。
(3)時限:2個工作日。
(三)復審:
1、崗位責任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許可條件及標準的,提出同意意見,報民政局分管領導審定;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見及理由,與申辦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員。
3、時限:3個工作日。
(四)決定:
1、崗位責任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局領導;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按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初審、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簽發(fā)行政許可決定。
3、時限:3個工作日。
(五)送達:
1、崗位責任人: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權限:
(1)對許可程序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在許可文書上加蓋審批專用章;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件或批文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2)對未通過審批而退回的資料,及時轉給申辦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時限:1個工作日。
十、是否收費:否
十一、收費依據(jù):無
十二、收費標準:無
十三、申請地點:長沙市岳麓區(qū)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8-203
十四、咨詢電話:0731-88999687
十五、投訴電話:0731-88999564
十六、辦理時間:
7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30;10月1日-6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十七、表格下載:行政許可申請書(5).doc;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表.doc;社會團體注銷審批受理材料.doc。
十六、審批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