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昌湖區(qū)稅務局辦事服務指南

淄博市文昌湖區(qū)稅務局辦事服務指南

17322020-10-16 11:51  95商服網

文昌湖區(qū)稅務局辦稅服務指南

1.1.1—001 設立登記

【事項描述】

按照“多證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

“多證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組織,如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境外非政府組織等,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稅務登記表》

2份


2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1份


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原件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歸口管理)的

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1份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yè)

報送項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1份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

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1份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份


外國企業(yè)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份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

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

1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4.稅務機關提供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納稅人可以一并辦理多個事項,其中網上辦稅平臺開戶、登記信息確認、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發(fā)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6項通過網上辦稅平臺辦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fā)行、稅務電子簽章注冊及協議簽署、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實名辦稅信息采集、發(fā)票領購簿打印、發(fā)票領用6項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6.《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

8.《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在辦理相關業(yè)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8277號)

9.《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換發(fā)工作的通知》

2.1.1—019 發(fā)票票種核定

【事項描述】

納稅人在申請領用發(fā)票之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發(fā)票票種核定。已辦理發(fā)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當前領用發(fā)票的種類、數量或者開具額度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納稅人領用發(fā)票票種核定表

1份


2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件原件



3

發(fā)票專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時提供

4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發(fā)票票種調整時提供

發(fā)票領用簿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自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辦結。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發(fā)票領用簿》。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票種核定可即時辦結。

4.電子發(fā)票只發(fā)放電子數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fā)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guī)定等與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相同。

5.納稅人申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還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詳見“2.1.3—026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

6.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fā)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fā)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2.1.2—020 發(fā)票領用

【事項描述】

納稅人根據實際生產經營需要,在稅務機關核定的范圍內領用發(fā)票。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2

發(fā)票領用簿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部分)、自助辦稅終端(部分)。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 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納稅人,還要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納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可以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xù),經稅務機關審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后,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 非首次領用發(fā)票納稅人,應事前辦理發(fā)票“2.1.7—030發(fā)票驗舊” 事項。

5.納稅人在每個申報期內首次領用發(fā)票前,需要完成納稅申報和報稅清卡事項。

6.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fā)票用量,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fā)票用量。

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條。

7.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需核定其普通發(fā)票用量。

8.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9.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用專用發(fā)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用專用發(fā)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用并開具的專用發(fā)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

10.通過電子稅務局申領發(fā)票的納稅人需要開通網上辦稅服務功能,經辦人須經單位在網上辦稅平臺授權。

11.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納稅人,以及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稅收風險等級低、尚未評級的納稅人(不包括新辦小型商貿企業(yè)),可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增值稅發(fā)票。

12.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fā)票信息進行查驗。

13.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納稅人,以及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稅收風險等級低、尚未評級的納稅人(不包括新辦小型商貿企業(yè)),可自愿選擇使用網上申領方式領用增值稅發(fā)票。

1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fā)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fā)票網上申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638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7號)

2.1.4—022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fā)行

【事項描述】

納稅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領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開具發(fā)票之前,稅務機關需要對稅控設備進行初始化處理,將開票所需的各種信息載入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增值稅稅控專用設備



2

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

1份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納稅人

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1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檔案登記、發(fā)行信息授權寫入防偽稅控設備。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發(fā)票票種核定后,憑《增值稅稅控系統安裝使用告知書》,在稅控服務單位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再將專用設備報稅務機關進行初始發(fā)行,將開票所需的各種信息載入專用設備。

4.納稅人進行初始發(fā)行后,可攜帶相關資料領取增值稅發(fā)票。

5.使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每月進行抄報稅。

6.納稅人取得由服務單位開具的稅控設備銷售發(fā)票以及相關的技術維護費發(fā)票(首次購買),可以按照發(fā)票票面的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稅款,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集團總部采取集中購買稅控一體化解決方案的納稅人,可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控專用設備發(fā)行,領取發(fā)票。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fā)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fā)〔2015〕4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fā)〔2017〕3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

3.1.1—03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事項描述】

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規(guī)定標準的,除特殊情形外,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guī)定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xù)。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

1份


2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件

1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稅務事項通知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4.納稅人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已超過規(guī)定標準,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的,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xù)或者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自通知時限期滿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xù)為止。

5.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1)按照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

(2)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自然人。

6.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稅務機關反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可以作為納稅人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憑據。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航空運輸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8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

3.1.2—036 選擇按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事項描述】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500萬元規(guī)定標準且不經常發(fā)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情況說明

2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規(guī)定標準的自然人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yè)性單位、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企業(yè)可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

5.納稅人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在申報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

6.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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