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采集
一、業(yè)務概述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二、業(yè)務前提
1.納稅人已實際經(jīng)營期超過2個月(根據(jù)稅務登記設立日期判斷);
2.納稅人存在有效的增值稅稅種認定信息;
3.納稅人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
4.納稅人辦理過CA證書;
5.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三、功能節(jié)點
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資格信息報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也可直接在首頁辦稅桌面搜索“加計抵減”即可進入辦事界面
四、操作步驟
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資格信息報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也可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時進行采集:
對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進行采集加計抵減政策聲明時,相關項目說明如下:
(1)選擇適用政策年度,下拉列表中提供2019、2020、2021三個選項。
選擇所屬行業(yè),如下圖所示:
如未填寫行業(yè),系統(tǒng)將彈出提示如下:
(2)有效期起、止由系統(tǒng)根據(jù)納稅人相關信息自動生成,說明如下:
1)有效期起一般應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適用政策年度內(nèi)新設立的納稅人,有效期起不應早于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應為適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設立納稅人,跨年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適用政策有效期起與一般納稅人有效期起一致,最長不超過14個月。
(3)占比
根據(jù)填寫的四項服務銷售額>0,且全部銷售額>0時, 占比=四項服務銷售額/全部服務銷售額。當占比≤50%時,不允許保存。
點擊保存后,系統(tǒng)提示如下:
點擊確定后系統(tǒng)自動保存采集信息,并提示:
并生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如下:
納稅人可進行簽章、確認及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