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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須知
1.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以及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①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②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2.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限在已備案的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范圍內,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原經營者和變更后的經營者都應當在經營者簽名欄中予以簽字確認。
3.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的,需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變更事項。
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的,除填寫變更事項外,還需填寫“經營者移動電話”、“經營者電子郵箱”、“經營場所郵政編碼”、“經營場所聯系電話”。
首次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的個體工商戶,也需填寫“經營者移動電話”、“經營者電子郵箱”、“經營場所郵政編碼”、“經營場所聯系電話”。
4. 經營者本人姓名、住所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姓名、住所變更后的身份證復印件。
5. 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不填寫本申請書“經營者”一欄內容,但應當分別填寫“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臺灣農民)登記表”作為替代。
6.個體工商戶變更組成形式的,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變更(換照)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其中: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備案變更,參照變更登記程序辦理。辦理備案變更適用本申請書。
7. 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限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qū)范圍內。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新經營場所在其他登記機關轄區(qū)的,應當按照“一廢一立”原則辦理,即注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向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8. 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名,請勿使用圓珠筆。
9. 在選擇的類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