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志龍?zhí)柡虶D藝名商標權歸YG娛樂所有,一旦離開將無法繼續(xù)使用G-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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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小編確認,發(fā)現(xiàn)YG娛樂擁有BIGBANG核心成員G-DRAGON和太陽的商標權,因此兩人續(xù)約的可能性極大。

G-DRAGON

據(jù)專利廳12日消息,YG在BIGBANG出道(2006年)之前的2003年就已經(jīng)獲得了""和"G-DRAGON"的商標權,雖然沒有取得接近固有名詞的“太陽”商標權,但YG在2015年獲得了“TAEYANG”和小分隊“GD X TAEYANG”商標權,同年還在美國注冊了“G-DRAGON”和“TAEYANG”商標權。

藝名商標被YG娛樂持有,一旦解約,權志龍&太陽恐將無法使用藝名

專利廳一位有關負責人表示:“通常商標權分為‘A+B’時,只要使用A就視為侵犯商標權,因此如果未經(jīng)商標權擁有者的允許或私人合同,僅‘GD’都很難使用?!盙-DRAGON和太陽出道后各自用藝名代替了本名權志龍和東永裴,這個藝名中包含的藝人身份也是絕對的。

權志龍

某證券公司研究員表示:“BIGBANG全體成員轉到其他經(jīng)紀公司幾乎是不可能的,G-DRAGON和太陽在續(xù)約失敗的情況下進行個人活動已成定局,從這方面來看,獲得商標權的YG似乎更有利于續(xù)約?!?/span>

藝名商標被YG娛樂持有,一旦解約,權志龍&太陽恐將無法使用藝名
藝名商標被YG娛樂持有,一旦解約,權志龍&太陽恐將無法使用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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