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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生,男,漢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興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79年11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yè),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軍38642部隊戰(zhàn)士、班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法警、書記員,助理檢察員、副科級檢察員,貪污賄賂檢察科副科長、科長,檢察委員會委員、貪污賄賂檢察科科長、副處級檢察員,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正處級檢察員),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檢察委員會委員,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反貪污賄賂局局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007年4月任北京市紀委副書記,2009年10月任中央紀委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監(jiān)察部副部長、中央紀委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常委、區(qū)紀委書記,2017年9月任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8年7月任國家稅務總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共十九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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