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為確保我縣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就我縣各級新稅務機...
機構信息
地區(qū): 海南 > 陵水縣
分類: 政府機構 > 稅務局
網址: 進入網上辦事大廳
工作時間: (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電話: 0898-83323301 業(yè)務咨詢電話:0898-83317091 違紀舉報電話:0898-83355813 違法舉報電話:0898-12366
地址: 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南干道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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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為確保我縣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就我縣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于2018年7月20日掛牌,承繼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啟用新的行政用章,以新稅務機構的名稱開展工作。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印章停止使用。2018年7月20日啟用新的稅收業(yè)務印章,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稅收業(yè)務印章2018年7月20日停止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辦公地址: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南干道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郵政編碼:572400。

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另設建設路辦公區(qū),辦公地址:陵水黎族自治縣建設路320號,郵政編碼:572400。

二、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內設科室、稅務分局,原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內設科室、稅務分局、直屬分局,暫以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及其辦公室名義開展工作,待“三定”方案調整確定后,以新稅務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具體改革有關事項另行公布。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受理稅務事項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就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8年7月20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啟用新的業(yè)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原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機關的業(yè)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需要向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原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guī)定需要在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原陵水縣地方稅務局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相同業(yè)務事項及報送資料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官網(網址:www.hitax.gov.cn)資料下載-其他資料模塊下載。
三、2018年7月20日起,對于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納稅人,只需持一套申請材料到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辦理(地址:陵水縣椰林鎮(zhèn)椰林南干道縣稅務局一樓辦稅服務廳、電話:0898-83325344,縣政務中心二樓辦稅服務廳、0898-83317091)。
四、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如需對營改增前地稅部門管理的營業(yè)稅發(fā)票進行真?zhèn)舞b定,可持待鑒定發(fā)票原件到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辦理(地址:陵水縣椰林鎮(zhèn)椰林南干道縣稅務局二樓征管和科技發(fā)展室,電話:0898-83321904)。
五、2018年7月20日起,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原陵水縣地方稅務局機關稅費征管的權利義務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zhí)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xù)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六、2018年7月20日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原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原海南省陵水縣地方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地址:陵水縣椰林鎮(zhèn)椰林南干道縣稅務局四樓稅政法規(guī)部門,電話:0898-83312669、0898-83318558)。

國家稅務總局陵水黎族自治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國際旅游島先行試驗區(qū)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zhí)行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各項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三)負責所轄區(qū)域內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費稅收入的會統(tǒng)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和稅收政策效應分析,為上級稅務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組織實施稅(費)源監(jiān)控風險管理,加強企業(yè)和自然人稅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國際稅收和進出口稅收管理。

(八)開展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的日常檢查,配合稽查部門開展稽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和其他各類發(fā)票管理。負責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單位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察督辦,組織實施稅收執(zhí)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單位基層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承擔稅務人才培養(yǎng)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單位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稅務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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