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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國辦函〔2016〕108號)等有關要求,依據質檢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經梳理質檢總局機關以及認監(jiān)委、標準委、中國纖維檢驗局有關行政權力事項,現(xiàn)將質檢總局“互聯(lián)網+政務服務”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公示如下:
行政許可
基本編碼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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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1 |
行政許可 |
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樣機試驗、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
1、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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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guī)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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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4 |
行政許可 |
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1.進境動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國家對向中國輸出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第三十二條:“對輸入國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實行注冊登記,并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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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境植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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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5 |
行政許可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1.進境(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三款:“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進境物,必須事先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準”。第十條:“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第二十三條:“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商得中國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并按指定口岸和路線過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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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境(過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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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6 |
行政許可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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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8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
1.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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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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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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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壓力管道以外的特種設備安裝單位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jiān)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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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9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除外)核準 |
1.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核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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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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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0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1.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認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zhí)業(yè);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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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zhí)業(yè);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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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1 |
行政許可 |
重要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1.建筑用鋼筋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yè)產品的企業(y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第三條:“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y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yè)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xié)會和相關產品行業(yè)協(xié)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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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軸承鋼材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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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氣壓縮機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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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爆電氣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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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內燃機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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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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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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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預應力混凝土鐵路橋簡支梁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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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港口裝卸機械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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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路橋梁支座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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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泥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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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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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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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水工金屬結構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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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制冷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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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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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民幣鑒別儀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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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防偽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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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無線廣播電視發(fā)射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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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2 |
行政許可 |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及實驗室指定 |
1.認證機構指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yè)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guī)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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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查機構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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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驗室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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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3 |
行政許可 |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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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4 |
行政許可 |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yè)注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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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6 |
行政許可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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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1 |
行政許可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的檢驗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八條: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可以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檢驗機構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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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2 |
行政許可 |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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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3 |
行政許可 |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shù)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一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shù)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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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4 |
行政許可 |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資質認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shù)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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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6 |
行政許可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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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8 |
行政許可 |
認可機構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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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9 |
行政許可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該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
行政確認
基本編碼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 |
設定依據 |
KJ-A-16-XZQR-01 |
行政確認 |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審核 |
無 |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shù)刭|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二)由當?shù)卣鞴懿块T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fā)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
行政獎勵
基本編碼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BZ-A-02-XZJL-01 |
行政獎勵 |
對標準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
1.《標準化法》第九條: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ZL-A-05-XZJL-01 |
行政獎勵 |
中國質量獎表彰
|
|
SP-A-11-XZJL-01 |
行政獎勵 |
食品安全突出貢獻獎勵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span> |
TS-A-12-XZJL-01 |
行政獎勵 |
對舉報人的獎勵
|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
TS-A-12-XZJL-02 |
行政獎勵 |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條: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其他行政權力
基本編碼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 |
設定依據 |
RJ-A-01-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認證規(guī)則備案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八條:“屬于認證新領域,前款規(guī)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guī)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guī)則,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
BG-A-03-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政府信息公開 |
無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
ZL-A-05-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境內使用注冊登記 |
無 |
《產品防偽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境外防偽技術與防偽技術產品在境內使用的,須報全國防偽辦進行防偽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
JL-A-06-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方專業(yè)計量站的備案 |
無 |
《專業(yè)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立地方專業(yè)計量站,應當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其中,建立與國家專業(yè)計量站授權項目相同的地方專業(yè)計量站,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專業(yè)計量站或分站進行考核,由受理申請的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fā)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
JL-A-06-QTQL-02 |
其他行政權利 |
國家計量比對實驗室備案 |
無 |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第八條:組織單位應當在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的計量技術機構中確定國家計量比對的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經備案的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無正當原因且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書面同意,不得拒絕以主導實驗室或者參比實驗室的身份開展國家計量比對。 |
JL-A-06-QTQL-03 |
其他行政權力 |
計量基準使用審批 |
無 |
1.《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國家鑒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huán)境條件;(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fā)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
JL-A-06-QTQL-04 |
其他行政權力 |
注冊計量師注冊 |
無 |
《計量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zhí)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
DZ-A-09-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指定檢疫地點 |
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四條:“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 |
DZ-A-09-QTQL-02 |
其他行政權力 |
隔離場使用批準 |
國家隔離場使用批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四條:“……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 |
指定隔離場使用批準 |
||||
JY-A-10-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yè)登記 |
無 |
《進口棉花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為了便利通關,境外供貨企業(yè)按照自愿原則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第十二條:“經審核合格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對境外供貨企業(yè)予以登記,頒發(fā)《進口棉花境外供貨企業(yè)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布。” |
JY-A-10-QTQL-02 |
其他行政權力 |
指定進出口商品檢驗地點 |
無 |
1.《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應當在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大宗散裝商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fā)生殘損、短缺的商品,應當在卸貨口岸檢驗。對前兩款規(guī)定的進口商品,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第二十四條:“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
JY-A-10-QTQL-03 |
其他行政權力 |
進出口商品免檢審批 |
無 |
1.《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前款規(guī)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guī)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
JY-A-10-QTQL-04 |
其他行政權力 |
涂料專項檢測實驗室指定 |
無 |
《進口涂料檢驗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涂料專項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專項檢測實驗室)和進口涂料備案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第十四條:“備案機構定期將備案情況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通過網站(http://www.aqsiq.gov.cn)等公開媒體公布進口涂料備案機構、專項檢測實驗室、已備案涂料等信息。” |
JY-A-10-QTQL-05 |
其他行政權力 |
指定進出口商品檢測機構 |
無 |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符合規(guī)定資質條件的國內外檢測機構承擔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測。被指定的檢測機構經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取消指定。 |
SP-A-11-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進口食品進口商、進口化妝品收貨人備案 |
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名單。 |
SP-A-11-QTQL-02 |
其他行政權力 |
指定進境口岸 |
無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決定將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往指定地點檢疫。第三款:在運輸、裝卸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離飼養(yǎng)或者隔離種植的場所,應當符合動植物檢疫和防疫的規(guī)定。 |
TS-A-12-QTQL-01 |
其他行政權力 |
指定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考試機構 |
無 |
《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條 對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數(shù)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
TS-A-12-QTQL-02 |
其他行政權力 |
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批準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guī)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guī)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