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基礎信息報告
1.1.1—001 設立登記
【事項描述】
按照“多證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
“多證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組織,如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境外非政府組織等,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稅務登記表》 |
2份 |
|
|
2 |
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復印件 |
1份 |
|
|
3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
原件 |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歸口管理)的 |
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yè) |
報送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 |
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外國企業(yè)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1份 |
|
||
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 |
1份 |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4.稅務機關提供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納稅人可以一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發(fā)票領用等多個事項。具體事項范圍由市局確定。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6.《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統(tǒng)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
8.《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在辦理相關業(yè)務中使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8〕277號)
9.《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做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換發(fā)工作的通知》
1.1.2—002 變更登記
【事項描述】
領取《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多證合一”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從業(yè)人數(shù)、辦稅人等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向設立登記機關(如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變更稅務登記表》 |
2份 |
|
2 |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3 |
稅務登記證件 |
原件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重新打印發(fā)放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5.《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
1.1.3—003 自然人基礎信息報告
【事項描述】
負有納稅義務的中國公民、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地區(qū)人員(簡稱自然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基礎信息?;A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
|
2 |
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員護照和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原件及任職證書或者任職證明 |
履約的外籍人員護照和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從事勞務或服務的合同、協(xié)議原件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未及時報告變更信息的自然人,將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申報、中國居民納稅人身份確定和享受稅收協(xié)定待遇等事項的辦理。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
1.1.4—004 代扣代繳報告
【事項描述】
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基礎信息,具體指以下情形:
1.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
2.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yè)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3.境外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fā)包工程作業(yè)或勞務項目,被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照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報告。
4.負有扣繳義務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5.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fā)生應稅行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件副本 |
原件 |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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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非個人所得稅的 |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 |
2份 |
|
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 |
《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 |
3份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扣繳義務人登記表》或《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1.1.5—005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事項描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全部賬戶賬號;賬戶賬號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
|
2 |
開戶銀行許可證或賬戶、賬號開立證明復印件 |
1份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存款賬戶賬號報告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1.1.6—006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事項描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首次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等信息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2份 |
提供免填單服務 |
||
2 |
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或納稅人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
1份 |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
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在辦理基礎信息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企業(y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1.1.7—007 授權(委托)劃繳協(xié)議
【事項描述】
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方式有:到開戶銀行繳納、聯(lián)網電子繳納、現(xiàn)金繳納、銀行卡繳納等等。納稅人需要使用聯(lián)網電子繳納的,可以通過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簽署授權(委托)劃繳協(xié)議,實現(xiàn)稅款的實時劃繳。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委托劃轉稅款協(xié)議書》 |
3份 |
稅務機關提供《協(xié)議》文本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事流程】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委托劃轉稅款協(xié)議書》及驗證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辦理該事項前,應當先辦理完成“1.1.4—004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事項。
3.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6年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lián)網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66號)
2.《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guī)范橫向聯(lián)網系統(tǒng)銀行卡繳稅業(yè)務的通知》(稅總發(fā)〔2014〕73號)
1.2 特殊事項報告
1.2.1—008 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
【事項描述】
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對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進行轉讓、出租、出借、提供擔保等處分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 |
2份 |
|
2 |
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清單。 |
1份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1.2.3—010 發(fā)包、出租情況報告
【事項描述】
發(fā)包人(出租人)應當自發(fā)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承包(承租)協(xié)議合同復印件。 |
1份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承包人(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fā)包人(出租人)上繳承包費(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
4.發(fā)包人(出租人)沒有報告發(fā)包出租情況的,發(fā)包人(出租人)與承包人(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1.2.4—011 定期定額戶停(復)業(yè)報告
【事項描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或比照定期定額戶進行管理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暫停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停業(yè)報告。辦理停業(yè)報告的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復業(yè)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2份 |
|
||
2 |
稅務登記證件 |
1份 |
停業(yè)時稅務機關收存,復業(yè)時發(fā)還。 |
|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
已辦理領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報送 |
《發(fā)票領用簿》。 |
|
|
|
持有未驗舊或未使用的發(fā)票的納稅人報送 |
未驗舊、未使用的發(fā)票。 |
|
停業(yè)時稅務機關驗舊。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1.稅務機關反饋《停業(yè)復業(yè)報告書》。
2.辦理復業(yè)的納稅人領取收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發(fā)票領用簿》及空白發(fā)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停業(yè)期間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或提前復業(yè)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3.納稅人停業(yè)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è)期滿前到稅務機關申請延長停業(yè)。
4.納稅人停業(yè)期滿未按期復業(yè)又不申請延長停業(yè)的,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稅額按期征收稅款。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1.2.5—012 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扣繳報告
【事項描述】
實行補充養(yǎng)老保險制度,建立年金計劃的企事業(yè)單位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情況。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年金方案復印件 |
1份 |
|
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復印件 |
1份 |
|
3 |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
1份 |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報告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1.2.6—013 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事項描述】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員工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備案。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報送資料】
1.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員工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備案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
|
2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
3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復印件 |
1份 |
|
4 |
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 |
1份 |
|
5 |
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yè)同時報送本企業(yè)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yè)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
1份 |
|
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備案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
|
2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
3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備案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
|
2 |
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復印件 |
1份 |
|
3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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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術成果評估報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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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相應的備案表或報告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4.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遞延納稅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于情況發(fā)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員工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應當分別計算。
6.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yè)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
7.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1.2.7—014 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報告
【事項描述】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一次性繳稅有困難,選擇自發(fā)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的,應當于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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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納稅人身份證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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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資協(xié)議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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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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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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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份 |
已采集自然人信息的無需報送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yè)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5.納稅人分期繳稅期間提出變更原分期繳稅計劃的,應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6.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1.2.8—015 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報告
【事項描述】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天使投資個人應于投資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共同向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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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使投資個人身份證件原件等相關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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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對備案資料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3.本事項所指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不屬于被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發(fā)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天使投資個人多次投資同一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應分次備案。
5.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股權,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抵扣情況(詳見“個人所得稅申報”事項)。
6.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1.2.9—016 有限合伙制創(chuàng)投企業(yè)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報告
【事項描述】
有限合伙制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以下簡稱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滿2年的,其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分得的經營所得。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應在投資滿2年的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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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對備案資料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3.本事項所指的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發(fā)起人;
——符合《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管理暫行辦法》(發(fā)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guī)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05號)關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的特別規(guī)定,按照上述規(guī)定完成備案且規(guī)范運作;
——投資后2年內,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及其關聯(lián)方持有被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5.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辦理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的,應同時將以下資料留存?zhèn)洳椋?/span>
——發(fā)展改革或證監(jiān)部門出具的符合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接受現(xiàn)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xié)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與其關聯(lián)方持有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被投資企業(yè)符合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條件的有關資料,包括:接受投資時從業(yè)人數(shù)、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yè)人數(shù)比例的情況說明;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研發(fā)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6.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多次投資同一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7.合伙創(chuàng)投企業(yè)應在投資初創(chuàng)科技型企業(yè)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抵扣情況。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1.3 跨區(qū)域經營信息報告
1.3.1—017 跨區(qū)域經營涉稅事項報告
【事項描述】
納稅人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納稅人在省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進行跨區(qū)域經營信息報告,由市局確定。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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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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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提供,只需出示。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將跨區(qū)域涉稅信息共享到經營地稅務機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xù)。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103號)
1.3.3—018 跨區(qū)域經營涉稅事項反饋
【事項描述】
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并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報送資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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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經營地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在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后,應當及時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的稅費。
4.納稅人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后,才能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市局門戶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