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
事項名稱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辦事程序 | 受理-現(xiàn)場勘驗-上報-核準 |
申請條件 | 1.建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保護方案的設計資質(zhì)和施工資質(zhì); 3.事先確定保護措施。 |
申請材料 | 1.申請書(原件1份); 2.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及現(xiàn)狀材料(原件1份); 3.使用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1份); 4.保護措施具體方案(驗原件、收復印件); |
法律依據(jù) | 1.《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2.《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
承諾時限 | 10個工作日(不含勘驗時間)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jù) | 無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夏令時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時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
地 點 | 蒙陰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二樓社會事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