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
子項名稱:無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32002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三、辦理依據
(一)設定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但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應當向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第二十三條:“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森檢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xù);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時,應當向林業(yè)部森檢管理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森檢單位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引進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種植的,應當在申請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xù)前征得分散種植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森檢機構的同意。
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協(xié)議中訂明審批的檢疫要求。
森檢機構應當自受理引進申請后二十日內作出決定?!?/span>
(二)實施依據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關于印發(fā)﹤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jiān)管辦法﹥的通知》(林生規(guī)〔2019〕5號)第七條:“除草種和暫免隔離試種植物種類(見附件1)以外,引進的其他種類均應當進行隔離試種。申請人應當具有國家認定的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的種植地,其中,屬于科研引進或者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換、交流引種但不具備上述種植條件的申請人,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應當種植在達到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認定條件的種植地?!?/span>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向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其他申請林草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引進需要隔離試種的種類時,應當向隔離試種地的省級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引進不需要隔離試種的種類時,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省級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林草引種檢疫申請?!?/span>
第九條:“林草引種實行‘誰申請誰負責’的責任制度。申請人負責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span>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林草引種檢疫時,除提交《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式樣見附2)以外,還應當根據以下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屬于科研引進以及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進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科研項目任務書、合同、協(xié)議書、隔離措施等材料;
(二)屬于展覽引進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展會批準文件、展覽期間的管理措施、展覽結束后的處理措施,以及展覽區(qū)域安全性評定等材料;
(三)屬于首次申請引進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請引進的,申請人應當出示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人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
(四)屬于國內首次引進以及國內、省內首次引種國家和地區(qū)的,為便于及時準確進行審批,申請人可提供擬引進種類在原產地的有害生物發(fā)生危害情況的材料;在首次引進隔離試種期滿后,申請人應當提交首次引進種類的疫情監(jiān)測情況的材料。隔離試種成功后,申請人方可再次引進同一種類?!?/span>
第十一條:“根據申請引進種類的不同,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相應要求:
(一)屬于經營性引進的,申請人應當為從事林草種子苗木進出口經營的企業(yè)和個人;
(二)引進需要隔離試種種類的,申請人申請引進的種類、數量應當與隔離試種地的試種條件、試種能力一致,嚴禁超試種條件、試種能力申請引種。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簽訂的貿易合同、協(xié)議中訂明中國法定的檢疫要求,并訂明輸出國家或者地區(qū)政府植物檢疫機關出具檢疫證書,證明符合中國的檢疫要求?!?/span>
四、受理機構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務服務中心
五、辦理機構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生態(tài)保護修復司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具有國家認定的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的種植地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屬于科研引種或者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換、交流引種但不具備上述種植條件的申請人,具有達到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國外引種隔離試種苗圃認定條件的種植地。)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對引進林木種子、苗木進行隔離試種的條件和能力;
3.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和引種地風險查定的,應經風險評估或者引種地風險查定符合引進條件的;
4.屬于經營性引種的,具有林木種苗進出口經營資格;
5.屬于科研引種以及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種的,具有科研項目任務書、合同、協(xié)議書、隔離措施等材料的;
6.屬于展覽引種的,具有展會批準文件、展覽期間的管理措施、展覽結束后的處理措施,以及展覽區(qū)域安全性評定等材料。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符合批準條件的;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3. 違反《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和《國家林業(yè)局關于印發(fā)﹤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jiān)管規(guī)定﹥的通知》(林造發(fā)〔2013〕2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申請表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2 |
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人身份證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首次和每年第一次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出示原件并提供復印件,其他情況提供復印件 |
|
3 |
林木種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屬于經營性引進的 |
|
4 |
科研項目任務書、合同、協(xié)議書、隔離措施等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屬于科研引種以及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進的 |
|
5 |
展會批準文件、展覽期間的管理措施、展覽結束后的處理措施等材料 |
紙質/電子 |
屬于展覽引進的 |
|||
6 |
引進草種的種植地點、種植數量、種植類型、種植人及其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的核銷材料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引進草種8個月后需再次引進的 |
|
7 |
擬引進種類在原產地的有害生物發(fā)生危害情況說明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引進需風險評估或者首次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的 |
|
8 |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材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引進屬于不需要隔離試種種類需再次引進的 |
|
9 |
首次引種的疫情監(jiān)測情況的材料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首次引種隔離試種期滿后需再次引進的 |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直接報送或郵寄方式提交材料(參見:九、申請接收)。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務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門: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務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郵政編碼:100714
聯(lián)系電話:010-84239633
3.網上辦理
辦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辦公時間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
1.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提交申請。
(2)受理
收到材料后進行收文登記,并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將材料補齊后,予以受理。
(3)審查與決定
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審查過程中,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按程序出具并向申請人送達《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在規(guī)定時限內進行現場核查、風險評估、引種地風險查定,并出具《現場核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引種地風險查定報告》。根據《現場核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引種地風險查定報告》實質性審查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4)證件(文書)制作與送達
對于準予許可的,印制《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對于不予許可的,印制《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復議或者訴訟的權利。許可決定可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被許可人。
2.當場決定:無
3.并聯(lián)審批:無
4.特殊程序:無
(二)依申請變更
被許可人變更《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入境口岸的,按一般程序辦理。變更引進種類、類型、數量、用途、引種地、輸出國、供貨商、種植地點等審批信息的,應當重新辦理檢疫審批手續(xù)。
(三)補證
被許可人遺失《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向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提交補發(fā)申請,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核實情況后進行補發(fā)。
(四)延續(xù)
許可決定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的,被許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辦理。
十二、審批時限
20個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風險評估和引種地風險查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一)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
(二)行政許可決定書
1.《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國 家 林 業(yè) 和 草 原 局 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林生許不準〔20***〕***號
關于不予核發(fā)***公司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行政許可決定
***公司: 你公司申請辦理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的材料收悉。經審核,不符合許可準予條件,決定不予許可,理由如下: *** 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之日60日內,可以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業(yè)和草原局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 20**年*月*日印發(fā)
|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方式將行政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平等取得行政許可權;
2.陳述權;
3.申辯權;
4.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5.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7.知情權;
8.要求聽證權;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向行政機關提交與申請有關的材料;
2.反映真實情況;
3.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展建設活動;
4.接受監(jiān)督檢查;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部門名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務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聯(lián)系電話:(010)84239633
(二)電話咨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詢:
咨詢部門名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務服務中心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郵政編碼:100714
聯(lián)系電話:(010)84239633
十八、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部門名稱:
1.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直屬機關紀委
聯(lián)系電話:(010)84238747
2.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
聯(lián)系電話:(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郵政編碼:100714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qū)和平里東街18號
(二)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三)乘車路線
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車步行5分鐘即到;地鐵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鐘即到。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通過
1.打開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政府網www.forestry.gov.cn點擊右上角的“行政審批”或點擊左側的“在線服務”中的“行政審批”。
2.直接點擊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網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