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內(nèi)旅游合同 (2013版)-【上海工商局】

上海市境內(nèi)旅游合同 (2013版)-【上海工商局】

23422016-06-01 17:45  中國政務服務網(wǎng)

合同編號:




上海市境內(nèi)旅游合


示范文


(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nèi)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nèi)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jīng)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chǎn)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nèi)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jīng)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在線旅游網(wǎng)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xiàn)“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nèi)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nèi)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nèi)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nèi)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zhì)量監(jiān)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  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  址:永嘉路383號


郵  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合同編號:



上海市境內(nèi)旅游合同


(2013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


經(jīng)營范圍: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zhì)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jīng)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合同標的


旅游產(chǎn)品名稱


團  號 。


組團方式(三選一)


□ 自行組團


□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 拼    團(其他社全稱 )。


出發(fā)日期 ,出發(fā)地點


途經(jīng)地點(經(jīng)停地點) 。


目的地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


往返交通 ,標準 。


游覽交通 ,標準 。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shù) 。


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shù)


。


用餐次數(shù) ,標準 。


地接社名稱 ,地址


地接社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jīng)乙方推薦,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chǎn)品名稱: 。


保險金額: 元,保險費: 元。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 元,大寫 元。(含導游服務費用 元/人,合計 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  □現(xiàn)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中國公民國內(nèi)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和安全警示規(guī)定,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拒絕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3.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zhuǎn)團、拼團行為。


4.在旅游過程中,甲方應自行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


5.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nèi)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6.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出行的,須由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8.甲方購買旅游產(chǎn)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


9.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應與本合同團號一致,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乙方應在出團前,如實告知相關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時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適當措施(可另附安全告知書,由甲方確認簽字)。


4.甲方屬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yōu)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shù)荣M用遇政策性調(diào)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委派的導游人員,應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六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7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shù)限制。


第六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qū)е潞贤獬曳桨聪铝袠藴士鄢匾M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二選一)


□(一)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      )-(      )-(      )-(      )


□(二)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機(車、船)票費用按實結算后,其余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1)行程前7日至4日,旅游費用10%;


(2)行程前3日至1日,旅游費用20%;


(3)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30%。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乙方可以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shù)×已經(jīng)出游的天數(shù)+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


如按上述1、2方式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協(xié)助甲方返回出發(fā)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7日以內(nèi)(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二選一)


□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 2雙方?jīng)]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未經(jīng)甲方同意調(diào)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zhuǎn)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jīng)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90天內(nèi)向旅游質(zhì)監(jiān)機構申請調(diào)解,也可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diào)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行程單、安全告知書和補充條款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yè)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jīng)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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