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燃氣行業(yè)協(xié)會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業(yè)用戶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供用氣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2.用氣人應當向供氣人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有效、準確: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chǎn)權證明文件;
(3)用氣人為承租人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文件,以及產(chǎn)權人允許其安裝、使用或改造燃氣設施的相關證明文件。
3.本合同條款中的橫線處均可由雙方根據(jù)實際情況協(xié)商約定具體內容。對于未實際發(fā)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去,以示刪除。“□”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4.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嚴密。需要另行約定具體條款的,須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合同編號:
上海市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
(2014版)
用氣人(甲方):
供氣人(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用氣手續(xù)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xù)。
2.乙方為甲方辦理用氣手續(xù)時,應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并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jù)告知甲方;
乙方在審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雙方約期由乙方上門進行現(xiàn)場用氣設備檢測、驗收。乙方應當自現(xiàn)場用氣設備驗收合格后予以供氣。
3.在用氣設備通過乙方驗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 用氣基本情況
1.用氣地點: 。
2.燃氣種類:□天然氣 □人工煤氣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四條 燃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 元(RMB)/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準的標準執(zhí)行。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供氣氣源種類發(fā)生變化時,則按照新氣源價格執(zhí)行。
2.空置容量費:甲方的月用氣金額少于 元的,乙方將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費,凡按空置容量費收取的金額,以后不在其燃氣實用抄見數(shù)中增減。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若遇空置容量費的收費標準調整,將按最新的標準執(zhí)行。
3.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則按照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計量燃氣費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氣計量表的讀數(shù)為依據(jù)結算每個計費周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在抄表后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派送付費賬單。甲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繳費。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氣計量表,應當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guī)定購買燃氣。當IC卡燃氣計量表的基表與IC卡控制器出現(xiàn)數(shù)據(jù)不同步時(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5.體積修正:基表讀數(shù)只是工況讀數(shù),與用戶結算用氣量需要折算成標準立方米。具體如下:
(1)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已安裝了體積修正儀,修正儀將按標準狀態(tài)進行體積修正。
(2)若買方的用氣計量裝置未安裝體積修正儀,則需按計量相關規(guī)定進行體積修正。
(3)按現(xiàn)行國家天然氣標準(GB17820-2012),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條 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
1.為保證甲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乙方應當根據(jù)甲方實際用氣設備的流量配置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
(1)因甲方用氣設備流量小于在線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乙方可以為甲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設備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因甲方用氣設備流量大于在線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時,甲方應當向乙方申請調換適合用氣設備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若甲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乙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可向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燃氣計量器具經(jīng)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jīng)檢定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燃氣費,雙方再根據(jù)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立即告知乙方更換并承擔更換費用,由此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甲方應當補足。
5.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和管理權屬乙方。甲方應當予以相應配合。
6.甲方應當配合乙方每個抄表周期抄見燃氣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見表與抄表,乙方將按估算值收費,并按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7.燃氣計量器具發(fā)生故障的,雙方均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并由乙方負責予以修復。燃氣計量器具發(fā)生故障無法正常計量,乙方無法現(xiàn)場修復的,乙方經(jīng)審核后確認后,并在現(xiàn)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采取臨時應急供氣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臨時用氣手段。乙方采取臨時供氣措施確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氣后,乙方對甲方在臨時應急供氣期間的燃氣使用量進行補收。
第六條 用氣責任和用氣安全
1.甲乙雙方承諾供用氣行為遵守國家、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方遵守各項關于安全使用燃氣的規(guī)定及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因甲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表前所配置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償?shù)木S護和更新服務。
3.甲方不經(jīng)過計量表使用燃氣、改變甚至損壞乙方的燃氣設施,由此導致燃氣安全事故及乙方經(jīng)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乙方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甲方應當配合。
5.安全檢查后,乙方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簽字確認。
6.甲方需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燃氣的,必須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氣。
甲方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定期對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強制檢定,并將檢測結果及時轉告乙方備案。乙方對此檢測結果不負核實義務。乙方僅視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決定是否予以供氣。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設備的使用說明,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設備。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接到乙方發(fā)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后,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yè)。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4.甲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設備、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時,應當向乙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5.甲方發(fā)現(xiàn)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有泄漏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報修。
6.甲方應對乙方根據(jù)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氣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向甲方發(fā)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甲方安全用氣;監(jiān)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fā)現(xiàn)甲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guī)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甲方行為記入用戶檔案,并向燃氣行政執(zhí)法部門舉報。
8.對于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過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并有權向甲方追繳相關費用。
9.乙方發(fā)現(xiàn)甲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書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權采取暫停供氣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乙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yè)時間和影響區(qū)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fā)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甲方。
11.乙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并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xiàn)場處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乙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志。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按期繳納燃氣費,逾期不繳納的,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 ‰的違約金。經(jīng)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繳納燃氣費的,乙方有權暫停供氣。
甲方支付燃氣費、違約金、管道復接費后,乙方應及時恢復供氣。
2.因乙方原因發(fā)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甲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下行為被視作嚴重違約行為:甲方破壞燃氣設施、甲方超期欠費、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破壞燃氣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盜用燃氣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處理: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請終止用氣時,本合同自行終止。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需改變用氣性質時,雙方應另行簽訂供用氣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辦理,雙方也可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氣人(簽章): 供氣人(簽章):
組織代碼證書號: 營業(yè)執(zhí)照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 系 人: 經(jīng) 辦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