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方式: 大廳辦理,網(wǎng)上辦理
審批機構: 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門: 上海海事局政務中心
申 請 人: 船員本人、受委托機構(海員外派機構、經(jīng)營或管理國際航線的航運公司)及具有漁船船員海員證申辦資格的單位
申請條件:
1.年滿18周歲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員服務簿;
3.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有確定的海員出境任務;
4.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申請材料:
1.《海員證申請表》;
2.《船員服務簿》及其復印件;(漁業(yè)船員申辦海員證時, 2015年1月1日前簽發(fā)的《漁業(yè)船員服務簿》在有效期內仍視為有效,過渡期內原《漁業(yè)船員服務簿》和新版漁業(yè)船員證書同時為申辦有效材料。)(船員管理系統(tǒng)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項材料)
3.國際航行(含特殊航線)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船員管理系統(tǒng)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項材料)
4.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證明;(已實現(xiàn)與公安系統(tǒng)信息共享的,免于提交)
5.申請人近期免冠正面頭像白底彩色電子證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員管理系統(tǒng)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項材料)
6.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或管理協(xié)議及其復印件(適用船員委托機構辦理);
7.委托證明(適用委托辦理); 經(jīng)過信息采集和證書核對且無不良誠信記錄的海船船員,可通過綜合信息平臺進行電子申報,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申請遺失、損毀補發(fā)《海員證》的,只需提交第1項材料; 申請換發(fā)《海員證》的,只需提交第1項材料及舊《海員證》; 船員與其委托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管理協(xié)議中有明確代理船員辦理證書條款的,受委托機構可免予提交第7項材料。 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說明,均提交1份,以A4紙復印,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 注意事項:提交材料為復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說明,均提交1份,以A4紙復印,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
辦理流程: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補交修改資料。逾期未補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內資料補全并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決定核發(fā)后經(jīng)審核批準后作出,不予核發(fā)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復議或訴訟權利。準予核發(fā)的核發(fā)證書。
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條 第三款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一 至十四條 第十一條 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zhí)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qū)享有按照當?shù)胤?、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xié)定規(guī)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 全文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實施辦法》 全文
法定辦結期限: 7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 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樹浦路18號5樓
工作時間: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6:30(工作日)
咨詢電話: 021-55129235 、021-660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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