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
一、 業(yè)務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以后進行登記,并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復議機關受理該申請后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重大、疑難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集體討論并形成審查意見提交復議機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同意后,復議機關應依法對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復議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一)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jīng)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的。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期間的時間。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 業(yè)務前提
1.納稅人正常狀態(tài)。
三、功能節(jié)點
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法律追責與救濟事項——稅務行政復議
四、操作步驟
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點擊中央“我要辦稅”,點擊“法律追責與救濟事項”,選擇“稅務行政復議”。
第一步:信息填寫
1. 填寫案件名稱、申請方式(必填);
2. 填寫申請人信息,選擇申請人類別,根據(jù)不同的類別填寫對應申請人的信息;
3. 填寫第三人信息,選擇第三人類別,根據(jù)不同的類別填寫對應申請人的信息;
4. 填寫被申請人信息;
5. 填寫復議行為信息,加*號的不能為空;
6. 點擊下一步。
第二步:上傳附報資料
根據(jù)要求上傳成功后,點擊下一步。
第三步:預覽提交
系統(tǒng)將提供納稅人預覽填寫的表單信息和附報資料信息(可通過頁面上方Tab頁切換)。
若有問題,可點擊“上一步”進行修改;若確認無誤,點擊“提交”。
點擊“確定”后,完成申請。
可點擊“查看我的申請資料”查看剛才填寫的表單信息,可點擊“撤銷申請”撤銷申請。
可在首頁“我的待辦”中查詢申請受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