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申請條件】
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向省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行政登記。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涉稅專業(yè)服務監(jiān)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行政登記管理。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稅務師事務所辦理商事登記后,應當向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省稅務機關準予行政登記的,頒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yè)協(xié)會。不予行政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行政登記的理由。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流程(規(guī)范)另行制定。
從事涉稅專業(yè)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第二條至第七條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規(guī)程規(guī)定,遵循公開、便捷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登記,頒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見附件1)。《登記證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qū)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yè);
(四)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見附件2);
(二)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稅務機關即時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將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yè)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fā)紙質《登記證書》或者電子證書,證書編號使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省稅務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對取得《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同時將《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省稅務師行業(yè)協(xié)會。
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以下簡稱《不予登記通知書》,見附件3)并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 |
2份 |
無 | |
2 |
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1份 |
無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機構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 |
《稅務師事務所機構合伙人或股東 信息備案表》 |
2份 |
無 |
【辦理地點】
黑龍江省稅務局(哈爾濱市東大直街190號)
【辦理機構】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處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5:30
省稅務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注意事項】
1.行政相對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新設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理行政登記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完善稅務登記信息,并與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信息保持一致,以便在省稅務機關進行行政登記時能夠順利錄入金稅三期系統(tǒng)。
5.行政相對人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6.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3)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yè);
(4)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7.機構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情形:
(1)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①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yè)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符合以下條件的從事涉稅專業(yè)服務的科技、咨詢公司,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①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發(fā)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②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yè)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③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8.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行政登記參照本節(jié)辦理。
9.從事涉稅專業(yè)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或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視同行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