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guī)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天津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原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勾選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原海關繳款書信息采集申報方式暫停使用。天津市稅務局現就相關問題提示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2日8:30起,納稅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應登錄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信息進行查詢、勾選。
納稅人凡查詢不到相關海關繳款書信息或查詢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在綜合服務平臺新增的“海關繳款書采集”模塊,通過在線手工錄入方式或下載模板采集導入方式,將海關繳款書信息上傳至綜合服務平臺,待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供納稅人查詢、勾選。系統(tǒng)每日將對新上傳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自動生成比對結果。
二、納稅人對上述已勾選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或出口退稅,相關確認簽名、撤銷統(tǒng)計、回退所屬期等操作,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致。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不再使用。
納稅人在申報期內上傳的海關繳款書信息,在進行當前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前,可簽名確認用于該增值稅申報。
三、截至2020年1月22日前,納稅人已通過原方式上傳、且尚未生成《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稅務機關將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供納稅人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查詢、勾選。
四、納稅人采取新方式上傳的海關繳款書信息,發(fā)現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或重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核對或核查。
五、天津市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為:https://fpdk.tjsat.gov.cn。上述海關繳款書申報方式調整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綜合服務平臺相關操作內容,可在平臺首頁下載操作手冊參考使用。
納稅人在申報海關繳款書信息時遇到問題的,請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反饋。
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納稅人掌握相關操作要點,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較之前有什么調整和優(yōu)化?
答: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有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以下稱“單抬頭海關繳款書”);有的同時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以下稱“雙抬頭海關繳款書”)。
單抬頭海關繳款書的抵扣和退稅主體明確,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會按照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納稅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將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綜合服務平臺”)直接推送給納稅人。納稅人只需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查詢到的單抬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雙抬頭海關繳款書,自2020年2月1 日起,納稅人需要繼續(xù)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后,再通過綜合服務平臺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確認,不需要繼續(xù)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稅務總局已在綜合服務平臺開通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這一功能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
此外,納稅人如發(fā)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確認有誤,可以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流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用途。
二、納稅人取得單抬頭海關繳款書后,如果在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原因:一是納稅人在填寫海關繳款書時未能準確填寫本單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納稅人名稱;二是海關繳款書信息尚未由海關部門及時準確傳輸至稅務部門;三是納稅人可能取得了偽造或變造的海關繳款書。
針對上述情況,納稅人首先應當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三、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并于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繼續(xù)向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
答: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33號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并按照規(guī)定流程進行后續(xù)處理。
四、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前已經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繼續(xù)憑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上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原有方式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后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將前期納稅人已經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臺。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臺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即可辦理后續(xù)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xù)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五、2020年1月稅務機關完成綜合服務平臺升級之后,納稅人可以從哪些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答:2020年1月稅務機關完成綜合服務平臺升級之后,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臺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