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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折扣
增值稅方面:
你要注意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否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如果在金額欄分別注明,那就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咯。但如果僅僅是在備注欄標注折扣額的可不行哦,不能在銷售額中剔除折扣額的!
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這類價格優(yōu)惠屬于商業(yè)折扣,按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就好啦。
文件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買一送一
買—送—買—送—買—送—買—送—買—送—買—送
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企業(yè)以“買一送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增值稅方面:
(1)買一贈一以折扣銷售的形式開具發(fā)票的:商品和贈品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且商品和贈品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沒有以折扣銷售方式的形式開具發(fā)票的,商品以其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且贈品要視同銷售,以贈品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要視同銷售。
文件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預售—預售—預售—預售—預售—預售—預售—預售
增值稅方面:
在貨物發(fā)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xiàn)就OK啦!
企業(yè)所得稅方面:
確認企業(yè)銷售收入時,需要嚴格遵循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實質(zhì)重于形式原則,說的專業(yè)一點,企業(yè)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jīng)簽訂,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yè)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fā)生或?qū)l(fā)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文件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增值稅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視同—銷售
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卻無銷售額的,要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文件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分期—分期—分期—分期—分期—分期 —分期—分期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實際上是和消費者簽訂了一個電子合同。
是要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收入的,至于你最擔心的延期付款利息費用,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就可以啦。
文件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