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引航機構審批服務指南
發(fā)布時間:2019年7月
實施日期:2019年7月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設立引航機構審批許可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查類型
先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j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42號)第138項:項目名稱:設立引航機構審批,實施機關:交通部。
四、受理機構
交通運輸部。
五、決定機構
交通運輸部。
六、數(shù)量限制
一個沿海港口一個引航機構。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
(二)批準條件
1.有為外國籍船舶和必須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且年引領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區(qū)內未設立引航機構的。
2.引航區(qū)內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引航員。
八、禁止性要求
詳見“七、申請條件”。
九、申請材料目錄
1.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商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申請書;
2.引航機構的設置方案(含引航員的配備情況)和引航具體范圍;
3.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的審核意見。
上述材料均為電子版原件掃描件1份,在網(wǎng)上審批平臺提交。
十、申請接收
網(wǎng)上辦理,申請人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陸交通運輸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申報門戶
(http://wtis.mot.gov.cn)提交申請材料。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新辦
1.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商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書、提交引航機構的設置方案(含引航員的配備情況)和引航
具體范圍。
2.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出具審核意見。
3.交通運輸部審核并出具批復文件。
(二)依申請變更
1.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商海事管理機構就變更事項提出申請書。
2.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出具審核意見。
3.交通運輸部審核并出具變更批復文件。
(三)依申請注銷
1.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商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書。
2.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的出具審核意見。
3.交通運輸部審核并出具注銷批復文件。
(四)補證
不涉及。
十二、辦理方式
詳見“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十三、辦結時限
交通運輸部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四、審批收費依據(jù)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準許設立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設立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相關權利。
十六、結果送達
在做出行政決定后,將結果快遞給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送達申請人。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交通運輸部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依據(jù)《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人有依法申請
聽證、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港口管理處。
(二)電話咨詢:010-65292627。
十九、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監(jiān)督和投訴由部門監(jiān)督機構、法制機構受理。
(一)電話投訴:010-65292625
(二)電子郵件投訴:jjzhc@moc.gov.cn,tfszhc@moc.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訴方式: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11號交通運輸部,100736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運輸部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網(wǎng)址:http://wtis.mot.gov.cn。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方式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附錄1
附錄2
一、相關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1.引航機構設立申請函(fu'hou);
2.機構編制對成立引航機構的意見;
3.引航機構的基本情況介紹;
4.為外國籍船舶和申請引航的中國船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且年引領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的證明文件;
5.引航機構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及引航機構人員情況;
6.引航機構的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二、常見錯誤示例
申請主體不符合要求,申報主體不是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
三、常見問題解答
(一)申請主體的要求 申報主體只能是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
(二)申報條件
1.有為外國籍船舶和必須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且年引領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區(qū)內未設立引航機構的。
2.引航區(qū)內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引航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