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 |
資產處置 收入 |
賠償收入 |
資產計稅 基礎 |
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 |
納稅調整 金額 |
1 |
2 |
3 |
4 |
5(4-2-3) |
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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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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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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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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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額應收款項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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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存貨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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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中:存貨盤虧、報廢、損毀、變質或被盜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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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固定資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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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中:固定資產盤虧、丟失、報廢、損毀或被盜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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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無形資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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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中:無形資產轉讓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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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形資產被替代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形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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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在建工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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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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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七、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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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中: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非正常死亡、被盜、丟失等產生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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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八、債權性投資損失(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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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業(yè)債權性投資損失(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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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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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單戶貸款余額300萬(含)以下的貸款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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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單戶貸款余額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 貸款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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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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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金融企業(yè)債權性投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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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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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權轉讓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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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fā)生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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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十一、打包出售資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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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十二、其他資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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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合計(1+2+5+7+9+12+14+16+23+25+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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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中:分支機構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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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發(fā)生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及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零售企業(yè)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yè)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zhèn)洳橛嘘P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等相關規(guī)定,及國家統(tǒng)一企業(yè)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收規(guī)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行次填報
納稅人在第1至27行按資產類型填報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情況,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在第1行至27行應填報總機構和全部分支機構的資產損失情況,并在第29行填報各分支機構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匯總情況。
1.第1行“一、現金及銀行存款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現金損失和銀行存款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第2行“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當年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額應收款項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壞賬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5.第5行“三、存貨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存貨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6.第6行“存貨盤虧、報廢、損毀、變質或被盜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存貨損失中,存貨盤虧損失、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以及存貨被盜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7.第7行“四、固定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8.第8行“固定資產盤虧丟失、報廢、損毀或被盜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損失中,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報廢、毀損損失以及被盜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9.第9行“五、無形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0.第10行“無形資產轉讓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轉讓無形資產發(fā)生的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1.第11行“無形資產被替代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形成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無形資產損失中,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在建工程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在建工程損失中,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4.第14行“七、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5.第15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非正常死亡、被盜、丟失等產生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中,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以及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6.第16行“八、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7.第17行“(一)金融企業(yè)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8.第18行“1.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符合財稅〔2015〕3號規(guī)定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19.第19行“單戶貸款余額300萬(含)以下的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中,單戶貸款余額300萬(含)以下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0.第20行“單戶貸款余額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貸款損失”:填報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中,單戶余額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1.第21行“2.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除符合條件的涉農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以外的其他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業(yè)債權性投資損失”:填報非金融企業(yè)當年發(fā)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3.第23行“九、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4.第24行“股權轉讓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中,因股權轉讓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5.第25行“十、通過各種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fā)生的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fā)生的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形成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7.第27行“十二、其他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當年發(fā)生的其他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8.第28行“合計”行次:填報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計金額。
29.第29行“分支機構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填報跨地區(qū)經營企業(yè)各分支機構留存?zhèn)洳榈馁Y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二)列次填報
1.第1列“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對應項目的資產損失金額。
2.第2列“資產處置收入”:填報納稅人處置發(fā)生損失的資產可收回的殘值或處置收益。
3.第3列“賠償收入”:填報納稅人發(fā)生的資產損失,取得的相關責任人、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
4.第4列“資產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發(fā)生損失時資產的計稅基礎,含損失資產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5.第5列“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guī)定允許當期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按第4-2-3列金額填報。
6.第6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1-5列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6行=第17+22行。
2.第17行=第18+21行。
3.第28行=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
4.第5列=第4-2-3列。
5.第6列=第1-5列。
(二)表間關系
1.第28行第1列=表A105000第34行第1列。
2.第28行第5列=表A105000第34行第2列。
3.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表A105000第34行第3列;若第28行第6列<0,第28行第6列的絕對值=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